yd12300云顶线路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和撤销学位、审理学位有关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二分之一以上),设主席1人(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或院士、知名教授担任),副主席2人,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原则上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2人,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委员7至15人。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须由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0岁。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届中因委员工作变动可作个别调整,任期内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2人(分别由学位办和教务处教务科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和相关工作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二)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三)审核遴选上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四)审批各分委员会组成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院分委员会的决议;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分委员会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各学院(部)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三)作出更换分委员会委员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四)审查所辖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议推荐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学院(部)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认真地覆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做到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调整时,由职能部门提出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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